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了《重庆市万州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
7号)文件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助推我区农业机械化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引导支持农机化发展,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绿色生态导向,促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和农机装备水平。
(一)补贴范围。我区农业生产需要的补贴机具在实行补贴范围内应补尽补,详见《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时可按市级要求进行年度调整,我区不自行扩大补贴范围。
将适宜丘陵山区地形地貌特点及农业产业发展亟需的农机新产品和通过专项鉴定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具体实施办法遵照市里通知执行。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根据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政策实施过程中应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乡镇(街道)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区农业农村委;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及时报区农业农村委,后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重庆市万州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万州农委函〔2021〕9号)执行。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不定期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发现补贴额过高,机具异常增加等情形,应及时处置,并将相关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户(卡)”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方案。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三)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出具身份证明)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出具工商注册登记证照)。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出具土地流转证明或跨地区作业证明)。严禁委托经销商办理申请手续。
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登记证书原件)、万州区确定的银行卡(折)、购机发票原件(发票要求机打税务发票,应具有购机者、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受理并审核通过的购机发票,应注明“已申请购机补贴”,以避免重复申请。实行牌证管理的轮式收割机和拖拉机等补贴机具,应先办理牌证照,提交登记证书原件并上传至购机补贴系统。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补贴受理: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通过线上手机App(重庆农机补贴APP)或线下两种方式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在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采集录入购机者、机具、购机发票等信息。信息录入所需设备资金由乡镇(街道)自行解决。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受理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四)审验公示信息。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重庆市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开展机具核验。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进行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现场核验记录表(见附件3))存档备查。对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应按照“先建后申请、先核实再申请”的原则,应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进行现场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补贴机具,由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或其授权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在上牌过程中进行核验。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进行电话核查及入户抽查,电线%并记录电线%以上并记录现场核验记录表(附件3)。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不定期组织人员到乡镇村社抽查核实。
(五)补贴信息审核。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受理录入审核通过的信息,区农业农村委结合本级抽查核实情况,及时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的信息,按兑付批次流转至区财政局,并提交该批次审核通过的补贴汇总表、花名册等纸质资料。
(六)兑付补贴资金。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委审核确认后的汇总表、花名册交承办银行,将补贴资金划入“万州财政直补专户”,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补贴对象提供的银行卡(折)账户,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不得不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不够、办理时间有限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七)退换货规定。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换)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换)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换)货的,可以退(换)货。对尚未兑付补贴资金机具退货的,在系统中作废处理;对已兑付补贴机具退(换)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换)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换)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区农业农村委。换货按程序重新申请补贴。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换)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区农业农村委保存。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好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要安排经费添置必要的购机补贴信息录入等办公设备,保障工作人员入户核查等工作经费开支。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并接受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乡镇(街道)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乡镇(街道)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辖区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肃查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履行本级监管职责,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实行购机资料审核、电话核实、现场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购机补贴监管方式。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动态监管,防止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加强购机者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五)完善档案,留存备查。乡镇(街道)要建立购机补贴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各级监督检查。除上传在系统中保存的信息档案外,要留存购机者花名册、购机发票、资金申请表、电话核查表、现场核验记录表等相关重要资料的纸质档案备查。
7.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