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和核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要求,为做好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投档、核验工作,制定了《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和核验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2020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投档,是指农机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投档平台”)投送投档信息,经我市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形式审核、汇总公示后整理公布,为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的活动。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有关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核验分为“三合一”系统核验和现场核验两种。
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投档工作,投档实行网上投送,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根据本规范要求进行。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全市农机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并组织并且开展督导、抽查等工作,结果正式通报各相关单位。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是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受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的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核验工作责任制,本着“就近核验,方便群众”的原则开展核验工作。区级农机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镇乡农机主管部门作为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受理部门,具体承担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四条投档机具主要信息来源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鉴定平台”)(市级资金独立支持的由生产企业自行提供),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核验受理部门派出的核验人员应了解农机具的基本常识,掌握核验工作流程。每次核验应有两名核验人员参加。购机者、产销企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属于牌证管理的机械)对提供的核验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公布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额一览表,组织并且开展投档工作,并与农机鉴定、认证结果通告集中发布时间相互衔接。
第七条农机生产企业登录投档平台(),填写企业信息,选择符合标准要求的机具,逐项核对鉴定平台传输的信息,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选择(填写)补贴额,经其确认无误后投送。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扫描页、企业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厂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鉴定(认证)信息,包括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的提供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产品品种类型范围经国家认监委确定并公布)。对于市级独立支持的品目,需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执行标准,(如产品涉及强制性或已发布的国家标准,需按有关标准执行)。
(三)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正侧、正后照片和整机铭牌照片,其中轮式拖拉机还应含翻倾防护装置侧面照片。
(四)二维码和物联网信息,有关要求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试点方案》执行。
(五)企业投档承诺书(格式附后,开展投档工作的同时,需邮寄纸质件或通过投档平台上传电子版)。
第九条市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汇总审核结果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含:机具的大类、小类、品目、档次、企业名、机具名称、机具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补贴额、鉴定(认证)证书编号、审核结果等。
第十条农机生产企业对于投档机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正式书面意见,市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对原申报信息、补充资料等做复核,确属审核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若继续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负责。
(一)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二)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第十三条农机生产公司参与投档,应严格遵守投档规定,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农机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发生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解决的方法(试行)》和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印发的《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处理。
(一)“三合一”系统核验适用于购置轮式(履带)拖拉机、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和青饲料收获机并拟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
(二)购机者利用“北京农机补贴手机APP”,按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补贴申请。
(三)区级农机主管部门授权的工作人员,对购机者所提交的兑付申请按提交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形式审核,通过后,自动提交至辅助管理系统。
(四)购机者本人携带规定的材料至补贴核验点,核验人员核实身份及相关材料后,打印《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领表》《现金交易承诺书》(如需要),签字确认,同时核对银行账户等信息,完成申请。
6.如支付购机款项为小额(壹仟元及以下)现金交易的,可不提供支付凭证,但需签订《购机现金交易承诺书》;
7.非本市户籍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本市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除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在本市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流转或租赁)协议(合同),协议(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三年,同时提供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说明等;
第十六条“三合一”系统核验内容: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相不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相不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核实支付凭证的金额与发票金额的一致性,如个别购机者支付大额购机款(壹仟元以上)确为现金支付的,由本人签订《现金交易承诺书》并提交情况说明,由区级农机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后给予补贴。提示所有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所有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物联网设备。核对物联网设备是不是能够正常发送机械的运行(或作业)轨迹。五是规定要求提供的别的资料。包括非本市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本市申请农机补贴的相关材料。
(一)购机者利用“北京农机补贴手机APP”,按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补贴申请。
(二)区级农机主管部门授权的工作人员,对购机者所提交的兑付申请按提交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形式审核,通过后,通知购机者带机至核验点现场核验(固定安装类等不便移动的机具可采
(三)购机者本人带机并携带规定的材料至补贴核验点,核验人员核实身份、相关材料和所购机械后,打印《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领表》《现金交易承诺书》(如需要),签字确认,同时核对银行账户等信息,完成申请。
购机者现场(带机)核验时,需携带的材料按照“三合一”核验要求执行。以下两种情况按相应要求执行:
1.本市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或“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有突出贡献的公司”,购买的固定安装类机具需在自有外埠基地安装使用的,除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外埠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流转或租赁)协议(合同)及在外埠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说明等;
2.除上述农业企业外,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固定安装类机械需在自有外埠基地安装使用的,在2020年1月31日(含)前购机并提交申请的(以首次提交日期为准),除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外埠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流转或租赁)协议(合同)及在外埠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说明等,且满足在本市注册登记时间(成立时间)不少于三年,可以兑付补贴。
鼓励区级农机主管部门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固定安装类机具核验。
(一)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相不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相不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核实支付凭证的金额与发票金额的一致性,如个别购机者支付大额购机款(壹仟元以上)确为现金支付的,由本人签订《现金交易承诺书》并提交情况说明,由区级农机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后决定是不是给予补贴。提示所有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所有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规定要求提供的别的资料。包括非本市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本市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外埠安装使用补贴机具相关材料等。
(二)机具核验对机具进行逐台核验,一是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二是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三是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通过以上核验的,在产品发票上加盖“购机补贴申请已受理”字样印章。未通过核验且无异议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以便购机者再次申请核验。未通过核验且有异议的,可向区级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复验。
核验完成后,无论核验结果如何,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购机者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复核登记。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通过后登记立册。
第二十条公示报送。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区级(乡镇)财政部门。
(一)“三合一”系统核验和现场核验需购机者携带的材料由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复印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核验工作做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洁从政、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第二十三条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主要领导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可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核验人员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线索,应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及时报请市级农机主管部门研究决策。
第二十五条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短期单人多台套、短期大批量、同人连年大量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进行预警,组织对核验流程进行抽检,对机具使用情况做跟踪,如发现有不正常的情况及时开展集体会商。
第二十六条在机具核验过程中,如发现有违规经营问题,按照《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违规经营处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