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2021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省级农机补贴产品(以下统称补贴产品)投档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报送的产品应符合《2021-2023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2021-2023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2021-2023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附件1、2、3)要求。
(二)补贴额一览表中,品目档次、基本配置和参数等均无变化且符合补贴要求的产品(附件4),已导入我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不要重新投档。
(三)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不得参与投档。
(四)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不得参与投档。
(五)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不得参与投档。
(六)别的产品(含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等)投档工作待下一批补贴额一览表公告后同步开展,不再另行通知。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信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验测试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投档平台)中省级补贴产品投档功能尚未开发完成,该类产品投档时间另行通知。
2.获得鉴定机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和检测、鉴定、推广、科研等单位出具的专项鉴定产品实地验证表(附件5)。
2.生产企业须符合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和中国民用航空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35号)有关要求;
3.2020年12月31日前已在投档平台中投档并通过审核的产品(附件6),按照产品及生产企业要求重新投档;2021年新投档的产品,在满足上述要求基础上,同时须提供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本次投档采用网上报送方式,通过投档平台(网址:进行投档信息填报,已在该平台注册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只需将企业信息完善后推送“浙江省”即可,具体操作方法可参考操作手册和推荐步骤(请于投档平台登录页面中自行下载)。
(一)投档信息据实填报。农机生产企业要根据投档平台及补贴额一览表要求,真实、完整地填报有关信息:
1.鉴定(认证)信息。包括鉴定(认证)证书颁发单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日期、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及采信的第三方报告等。投档产品能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查询印证,证书状态为“有效”。对鉴定报告、检验报告中无法体现的主要参数与配置还应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2.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正侧、正后照片和整机铭牌照片等,其中轮式拖拉机还应含翻倾防护装置侧面照片。所有上传的资料照片应清晰可辨,铭牌照片应为铆接在成品上的实物拍摄。
3.轮式拖拉机新增了“最小使用比质量(kg/kW)”参数要求。请涉及该参数变更的有关拖拉机生产企业提交产品照片时提供产品变更前后对比照片,并在产品配置参数中注明质量变更部位、变更内容、具体变更值等。参数发生变更而不报告或不据实报告的,将暂停相关企业全部的产品在我省的补贴资格,所造成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合理确定产品投档档次。农机生产企业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补贴额一览表、鉴定机构发布的所属品目信息和全国农机试验鉴定信息服务平台传输信息,合理选择投档产品所属品目,并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选择(填写)补贴额。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应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需签订企业投档承诺书(附件7),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上传至投档平台。对企业违反投档承诺或存在别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经查实后将先暂停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再根据违规情节按规定做处理,因投档有误造成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农机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形,应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浙江省补贴产品自主投档自即日起开启,常年受理企业投档。我厅将适时组织并且开展归档信息审核,全年归档信息审核不少于3次。